2018-04-04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中医药大学留学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上海中医药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专科生(高职)、本科生、本硕连读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等各类外国学生。实施留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留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留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留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留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保险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信件或传真等)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核发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个人护照签证学历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来华留学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一个月内须前往上海国际旅行保健中心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检查不合格者,本学年不得入学,康复后需重新申请入学。
经复查发现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费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缴费和到校注册者,应当根据学校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及暂缓注册。
留学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条件,学校不准予其注册。
留学生逾期两周不注册,学校可给予其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录在册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重修或补考等制度根据不同学生类别分别按照各自教学管理或者培养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施学分制管理的留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试读等,按《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留学生班)》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学年制管理的留学生(主要为海外合作院校“3+2”联合培养项目的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按照联合培养约定的方式进行升降级。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补考后,考核及格者,进入下一阶段学习;考核不及格者,按照联合培养规定,随下一年级班级重读或重修不及格的课程。
第十二条留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留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留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汉语和中国概况相关课程为留学生学历教育的必修课。
第十四条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留学生重新申请入学并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学校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留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节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给予限制。
第十七条 留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留学生在学期间需要请假的,需提交书面请假单。
留学生在校理论课程学习阶段,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留学生管理部门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审批。
留学生实习阶段需要请假的,参照留学生毕业实习大纲相关规定。
对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的,一周以内(含一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给予记过处分;两周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留学生,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独立开班留学生申请转入非独立开班专业,或非独立开班留学生申请转入独立开班专业,参考《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规定》相关内容,由留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参考《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规定》相关内容,由留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批准。本校接受留学生转学的,由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之内,不得超过该专业学制期限两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再延长一年。
在校期间回国服兵役的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的年限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留学生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留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经由学校和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准许延期,准予延期。逾期申请无效。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留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即可休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有权根据留学生的健康情况,对学生做出休学决定。学校认为留学生应当休学的情况有:
一、因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
二、因精神疾患、心理健康等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三、在校期间怀孕、生育的;
四、科技开发、创办企业、交纳学费困难需回国积攒学费等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出具休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到学生的,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每次休学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一个学期。留学生回国服兵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留学生应当在退役后一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校为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的学生保留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指定的中国境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参加学习生活,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留学生试读一年后仍未完成规定学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无故拖欠学费一学期以上或未履行延期缴费申请所承诺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的;
九、未按国家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保险,并在规定限期内投保者;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专门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学校批准。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到学生的,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的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九条因学习困难或违反校规校纪而退学的留学生,两年内一般不再作为我校学历留学生再次录取。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留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且达到最低学籍注册年限,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条件,按学校学分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一般不予提前毕业。
留学生毕业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准予延长学习期限。
结业后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当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逾期申请或不符合换发条件的,学校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延长时间最短半年,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无法完成学业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留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留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留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留学生,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校园管理规定,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一般不组织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
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校发现留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留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联谊团体。留学生成立联谊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联谊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留学生经高等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但留学生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留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五条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在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颁发奖学金、奖金或荣誉证书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留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留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校给予留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留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二条学校在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留学生有权申辩,学校应当听取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留学生本人,留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上报中国留学基金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六条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做出的决定,学生、学校应当执行。
第五十七条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留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留学生处分设置6至12个月考察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留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留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社会管理
第六十条留学生申请到学校学习,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l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六十一条留学生所持学习类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六十二条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留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留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留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订协议。
第六十三条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7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