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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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8-0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使在校大学生拥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实现立德树人、依法治校的管理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中医药大学章程》《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硕连读学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警告、罚款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受到治安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上款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蛊惑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上款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校内有赌博行为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在校园内或在学生公寓内故意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劝说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与记过处分。

第十条  违规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教育批评。经教育、劝说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伪造或使用虚假证明或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凡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从事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删除或变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书面请假并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未逾一周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予以记过处分;连续两周的,可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在考试、考查中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良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对所犯错误抵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订立攻守同盟,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在校期间受处分后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六)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七)酗酒肇事的。

第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二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及留校察看考察期为12个月,考察期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解除对其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对其处分。经教育不改,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凡受处分在考察期内的,取消相应学年度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及权限及解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生违规、违纪,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向学生工作部门提交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并由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严重违规、违纪,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向学生工作部门提交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并由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学生工作部门,复印件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调查的,学院应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向学生工作部门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由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提出开除学籍处分建议的,还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在收到违纪材料的一周内作出。受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处罚的,违纪处分决定在处罚决定送达学校后的一周内作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院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学生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将处分决定书留置于学生住所,并由送达人在回执上做具体说明后,请在场其他人员签字证明,视为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上海中医药大学申诉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学生处分考察期届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人考察期的表现情况报告以及是否同意按期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考察期内仍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处分的,学校可做暂缓解除处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暂缓解除处分决定,由相关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的暂缓解除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制作处分解除决定书或暂缓处分解除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无专门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上海中医药大学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如原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原规定;如原规定认为是违纪的,而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适用本规定;如本规定处理较轻的,按本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2017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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