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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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考场管理规定

2018-04-04


一、考生应于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规定考场。入场后按规定的座位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验。如《准考证》遗失未及时补办,可持学生证,方可参加考试。两证均无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入场除携带必需的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角尺、橡皮)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书包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若有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一律集中放在讲台。

三、考生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按要求先在指定位置上准确地填写姓名、学号等规定的信息。答卷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否则答卷无效。字迹要端正、清楚。铅笔只能用于打草稿作图(除非特别指定使用)。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五、考生开考后迟到二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二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续考。

六、开考后,考生不得要求课程主考及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如遇试卷分发缺页、装订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及时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并使用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八、考生答卷完毕离开考场时候必须交卷(包括草稿纸),交卷离场后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和交谈,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课桌上,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试卷,全部清点无误后方准离开考场。

九、当天考二门以上科目的考生,应在考第一门科目前主动向监考人员提出,并在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陪同到考务办公室或指定的考场进行第二门科目考试。自行到考务办公室或教务部门要求考试者均不得参加考试。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场管理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学生,监考人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十一、本《管理规定》自20127月起执行,原规则内容与本《管理规定》内容相冲突者,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十二、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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